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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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本公司應於完成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款項比對作業後,當日辦理指示匯撥作業,不受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應於當日將款項匯撥至各基金專戶或各銷售機構指定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