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經本公司判斷無法於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申請截止之合理時間前恢復系統運作時,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由其自行辦理交易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作業。
  2. 經本公司判斷無法於基金申購、買回、收益分配及清算款項收付截止之合理時間前恢復系統運作時,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就尚未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之款項,應由其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3. 前項情形,本公司於系統恢復運作後,辦理款項比對及付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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