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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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初,依本公司提供之作業服務費清單,將作業服務費給付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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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集中清算服務者,本公司於每月初將申購手續費,扣除直客投資人款項收付作業服務費、申購扣款作業服務費及匯費後,匯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留存之款項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