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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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初,依本公司提供之作業服務費清單,將作業服務費給付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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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集中清算服務者,本公司於每月初將申購手續費,扣除直客投資人款項收付作業服務費、申購扣款作業服務費及匯費後,匯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留存之款項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