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比對相符之直客投資人基金清算之款項,匯撥至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再依第六十五條之一之基金清算款項付款明細,將已扣除匯費之基金清算款項,由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匯入直客投資人帳戶。
  2. 前項直客投資人之基金清算款項不足支付匯費,本公司即不辦理匯款,並俟本公司累積應付該直客投資人之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一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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