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將直客投資人之基金清算款項,併入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清算款項,依第六十條規定,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依第六十五條之一將直客投資人基金清算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後,如欲自行向直客投資人支付基金清算款項,準用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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