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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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將直客投資人基金清算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取消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