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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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基金清算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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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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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清算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清算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基金清算款項匯入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