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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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不成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辦理與銷售機構及直客投資人間之通知及退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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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退款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八章第二節及第三節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