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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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比對相符之直客投資人收益分配款項,匯撥至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再依第五十二條之一之收益分配款項付款明細,將已扣除匯費之收益分配款項,由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匯入直客投資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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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直客投資人之收益分配款項不足支付匯費,本公司即不辦理匯款,並俟本公司累積應付該直客投資人之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