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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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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將直客投資人收益分配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取消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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