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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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收益分配款項,或自行將收益分配款項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前條第一項收益分配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於本平台操作「收益分配款項場外處理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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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收益分配款項場外處理查詢」交易,查詢前項交易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