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依收益分配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發放日之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發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各基金級別收益分配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應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各幣別收益分配款項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並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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