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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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買回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與匯入買回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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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查詢或列印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之「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或「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