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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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依買回確認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付款日之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付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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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各基金級別買回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應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各幣別買回款項彙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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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並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