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於本公司產製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後,欲新增、更正或取消買回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下午五時前,填具「交易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2. 本公司審核前項交易更正相關文件無誤後,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通知銷售機構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新增、更正或取消後之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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