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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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起,將銷售機構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資料彙整,產製「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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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核對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下單彙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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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前項「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有誤時,應即洽銷售機構或本公司查明並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