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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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銷售機構前條第一項通知重新編製「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及「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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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對申購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並應依第二十條規定,按變更後之「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辦理款項支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