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集中清算服務者,本公司於接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三條之一所提出之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即將專用之機構代碼、授權使用者名稱、授權使用者代號、初始密碼及臺網電子憑證識別代碼等資料輸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後,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辦理使用者密碼變更、系統使用者維護及機構基本資料維護等事宜,其作業程序準用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以下稱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銷售機構應辦理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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