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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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以下稱基金保管機構)申請使用本平台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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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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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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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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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連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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