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924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23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其年報之全部內容。
  2.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或召開股東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
  3.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一定條件之票券金融公司,自開始適用該項規定之次年度起,辦理前二項年報揭露及申報作業之期限,與當年度公告申報財務報告之期限相同。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揭露及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依前二項規定揭露及申報完整年報。
  4.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第二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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