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2627號公告修正第1點及第1點表1-1-1、表1-1-2、表1-3-3、第2點表2-1、表2-3-1至表2-3-3、第5點表5-1,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8739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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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QFII分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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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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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原QFII分戶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輸入F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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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統自動產製「原QFII分戶身分申請補辦為主戶登記表」,如表5-1,其中原分戶F編號、原分戶中、英文名稱自動產生,其餘資料由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填具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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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流程:由分戶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傳送該填具完成之申請補辦登記資料,經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即可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列印完成補辦登記證明,如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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