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1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1.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2.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3.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4. 四、違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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