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1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
    1. 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2.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3. 三、沒入或令銷毀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4. 四、公布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2. 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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