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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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有價證券,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且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符合下列情形時,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其上市(櫃)當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本條相關作業程序適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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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巿)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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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一具有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上市或上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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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得為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或上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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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股票經發行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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