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市(櫃)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1. 一、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達前條所定採樣證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市場同產業類別證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 二、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達前條所定各採樣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市場同產業類別證券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3. 三、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折價百分比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達下列各情事之一者:
      1. (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2. (二)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折價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4. 四、其他得視為價格波動過度劇烈者。
  2. 上市(櫃)有價證券於計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標準期間內或比較前項第三款之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標準時,其價格變動屬非交易之原因者(如除權、除息等),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3.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比較規定,若同市場無同產業類別證券時,得比較不同市場(上市或上櫃)之同產業類別證券;若不同市場亦無同產業類別證券,或上市(櫃)有價證券未歸屬任何產業類別者,則不適用比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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