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市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1. 一、上市滿六個月。
    2. 二、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以審核日當時最近期財務報告為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者。
    3. 三、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2. (二)股權過度集中。
      3.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
  2.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1. 一、上櫃滿六個月。
    2. 二、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以審核日當時最近期財務報告為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者。
    3. 三、無前項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3. 本辦法所稱之淨值,除另有規定外,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