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70231號公告修正第1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78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167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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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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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滿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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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以審核日當時最近期財務報告為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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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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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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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權過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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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交量過度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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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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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櫃滿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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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以審核日當時最近期財務報告為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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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前項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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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淨值,除另有規定外,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