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理客戶以電話申請保證金提領暨交易帳戶間賸餘款項撥轉防範配套措施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40005621號函修正第1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60977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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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受理客戶以電話申請其國內期貨交易帳戶間及國外期貨交易帳戶間賸餘款項撥轉時應同步錄音,於確認客戶身分並填妥「賸餘款項撥轉申請書」,載明來電時間後,由權責人員執行後續作業。執行賸餘款項撥轉作業之人員於確認客戶已簽署撥轉約定書,相同約定出金帳戶及撥轉款項未逾可動用保證金金額後,執行賸餘款項撥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