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甲方於放款債務結清後,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2. 甲方連續三年以上無放款記錄,本契約當然終止。
  3. 甲方有第六條第五項所訂情事或甲方死亡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本契約當然終止。乙方得準用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處分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了結其放款債務;有剩餘者,應通知甲方或其繼承人領取,倘有不足,甲方或其繼承人應依乙方通知限期清償。
  4. 甲方於擔保品專戶內之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或款項有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者,本契約當然終止。乙方得準用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處分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了結其放款債務;倘有不足,通知甲方限期清償;倘有剩餘者,乙方應依法院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命令予以扣押。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