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甲方向乙方開立擔保放款帳戶申請書上所載之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地址、通訊處、連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或得採足以確認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未即以前述方式通知乙方者,該變更對乙方不生效力,乙方並得暫停對甲方放款。
  2. 本契約簽訂時,甲方應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之姓名,以及甲方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名稱告知乙方,並填具同一關係人資料表;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或得採足以確認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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