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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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處分,由乙方以限價委託證券商以乙方處理違約專戶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繼續申報,直到成交為止。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則辦理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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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市價漲跌異常或其他特殊事故,乙方未能處分成交,甲方不得因此拒絕清償債務,並不得向乙方主張處分價差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