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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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乙方得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甲方負擔,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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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款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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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規定償還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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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規定補繳差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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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規定調換補繳擔保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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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依規定辦理設定質權作業且不願提前償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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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依前項處分後有不足清償者,應通知甲方於次一營業日補足,未補足者,乙方得自甲方其他放款退還款中扣抵,如仍不足清償,乙方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甲方擔保放款帳戶或其他授信帳戶內之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剩餘款項之撥付費用由甲方負擔,如仍有不足,經乙方通知限期清償,未結清即為違規,乙方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