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甲方放款帳戶內各筆放款,應依下列公式逐日計算其整戶擔保維持率:
    (擔保品市值+補繳擔保品市值)/(乙方放款金額+應收利息)×100%。
  2. 倘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140%時,甲方應自乙方或乙方代理證券商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就各該筆不足擔保維持率之借款補繳差額至各該筆擔保維持率高於166%。補繳差額得以現金或以有價證券補繳為之。
  3. 甲方提供之補繳擔保品非甲方本人所有者,應負責取得所有人戶籍資料及同意書。
  4. 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遇有除權息情形時,乙方得於除權息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起,除現金增資者外,以各該日收盤價格或淨值扣除權息值計算擔保維持率。
  5. 擔保品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或停止買賣,或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部分還本,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滿時,其終止上市(櫃)買賣日、停止買賣開始日,或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部分還本日,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基準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屆滿時視為借款期限到期日(以下稱視為到期日),經乙方或代理證券商通知後,甲方應於視為到期日前第十個營業日前或信託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後十個營業日內償還融資金額及利息。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後存續者,符合第五條第一項所列擔保品者,不在此限。
  6.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遇擔保期間有更換為第五條第一項擔保品之情事,乙方得接受該擔保品至借款期限到期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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