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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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分應符合業務操作辦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如非屬該辦法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稱之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以下稱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應出具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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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方具業務操作辦法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身分,並提供內部人所屬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者,應設定質權予乙方,設質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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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方於簽訂本契約後始具業務操作辦法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身分,應立即告知乙方,並就內部人所屬公司股票提供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之部分,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設定質權作業。如甲方不願設定質權予乙方,應提前償還放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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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未依前項提前償還放款本息者,乙方得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