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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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間基於有價證券擔保放款(以下稱擔保放款)所生權利義務,悉依乙方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稱業務操作辦法)、本契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及有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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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同意乙方、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並由乙方將甲方個人資料傳送至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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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合於乙方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乙方及該中心得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