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976號函修正第44條條文,自115年1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22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1. 一、期貨商於受理開戶時,應先與委託人訂立受託契約,載明開戶日期、委託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期貨商與委託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認定以本規則、有關公告及期貨商受託契約準則為其契約之一部分。
    2. 二、委託人除下列情形外,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辦理開戶並於營業場所當場簽名或蓋章。
      1. (一)委託人向期貨商申請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者。
      2. (二)委託人採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者。
    3. 三、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約上簽名或蓋章,並出具授權書。
    4. 四、期貨商應對委託人編列開戶帳號。
    5. 五、委託人於簽訂受託契約時,應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憑同式印鑑或簽名辦理期貨交易相關手續。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臺代理人及保管機構為同一人者,得以該保管機構之代理開戶暨交割專用章為其留存印鑑。
    6. 六、委託人為非屬境內華僑之無戶籍國民者,應親持足資證明無戶籍國民之臺灣地區居留證,並檢附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或學生證等)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
    7. 七、期貨商於受理開戶時,委託人應檢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辨識身分之必要文件。
  2. 期貨商接受委託人申請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及受理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作業,其應行注意事項由本公司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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