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11條及第三章名;增訂第9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認購(售)權證自初次上櫃二個月(不含)起至到期日前二個月(不含)止,除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外,如無流通在外發行單位且最新履約價格或點數達到價內或價外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證券商得申請其提前終止櫃檯買賣,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三營業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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