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1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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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併入其總公司計算淨值、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並應維持金管會規定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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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淨值、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金管會規定之比率者,金管會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金管會得暫停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全部或一部業務,俟連續三個月符合規定並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始得恢復;逾期未改善者,金管會得撤銷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營業許可,並通知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