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1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00063號、中央銀行台央外拾壹字第114003411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條之1、第1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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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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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季及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依相關報表格式,申報業務相關之季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等財務業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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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申報之報表,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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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申報之報表格式、內容及方式,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