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4001611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2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07781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52230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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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上櫃公司宜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生物及人類之衝擊:- 
                                    一、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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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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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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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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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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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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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提升對海洋或陸域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之保育、資源永續利用及公平合理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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