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變更暨申請復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4007064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條、第3條至第5條、第6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5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應辦理事項:
-
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核准,並辦理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
-
二、公告有關變更相關事宜,協助客戶依其意願將集中保管證券,匯撥至總公司、其他分支機構或其他證券商。
-
三、於取得簡易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後,應了結其於櫃檯買賣市場所為之交易,並將相關帳目結清後,始得向本中心申請領回所繳存之給付結算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