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變更暨申請復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4007064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條、第3條至第5條、第6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5號函)

所有條文

  1. 停業證券商於其停業前,本中心得調整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所訂買賣申報總金額對淨值之倍數,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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