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變更暨申請復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4007064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條、第3條至第5條、第6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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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總公司或分支機構受處分停業、自行歇業(以下簡稱停業證券商)或終止營業(含受撤銷營業許可)與受委任證券商關於交易事項之處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及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應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本中心其他章則及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