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第1點至第3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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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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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處所應裝設自行買賣證券之競價設備,並適用第壹部分第九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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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自營商同時辦理證券自營業務及期貨自營業務者,得共用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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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辦理證券自營業務之營業處所與辦理證券經紀業務之場地應作明顯之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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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置或遷移營業處所應先函報本公司派員實地勘察,經認為符合上開標準後,始得開始使用營業;縮減或擴增營業處所應於使用前檢附平面圖及照片申報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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