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7月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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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信託事業申報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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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第十四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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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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