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7月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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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信託事業於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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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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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二項期貨信託基金,如為國外募集投資於國內或為國內募集投資於國外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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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國外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種類及範圍,悉依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