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21509號函修正第95條之9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4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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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時,應於第二十五條所訂時間內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領回之有關資料,並彙編「存券領回清冊」。本公司接獲證券金融事業彙編送交之「存券領回清冊」後,當日將蓋妥領回戳記之有價證券交付該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