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英國富時100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518號函修正第12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84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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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交割月份分別為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四個接續的季月,同時各別掛牌交易。各交割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第三個星期五,到期月份契約於最後交易日盤後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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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到期月份第三個星期五遇標的證券市場預定休假日,則提前至前一標的證券市場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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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最後交易日遇我國休假日或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未能進行交易,不調整。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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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為該到期月份契約之最後結算日。但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之結算者,本公司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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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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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項交割月份、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交易開始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