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78421號公告修正增訂第7點之1,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182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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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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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處所應裝設自行買賣證券之競價終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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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自營商同時辦理證券自營業務及期貨自營業務者,得共用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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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辦理證券自營業務之營業處所與辦理證券經紀業務之場地應作明顯之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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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置或遷移營業處所應先函報本中心派員實地勘察,經認為符合上開標準後,始得開始使用營業,但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勘察合格者,得出具已勘察合格證明,由本中心逕予書面審查。縮減或擴增營業處所應於使用前檢附平面圖及照片申報本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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