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78421號公告訂定全文42條,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182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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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或終止其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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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改善或繳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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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提示之資料有虛偽或隱匿,足致本中心或他人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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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製作不實之交易及收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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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生嚴重資訊安全事件且影響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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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連續六個月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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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證券商申請或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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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停止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處置,本中心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終止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處置,本中心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