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78421號公告訂定全文42條,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182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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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或併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違約金,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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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二項、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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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改善或繳納違約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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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前條所定違規情事,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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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本中心或本中心所指定會計師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妨礙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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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示之相關資料有虛偽、隱匿、重大遺漏或明顯錯誤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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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生嚴重資訊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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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違反與本中心所簽訂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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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主管機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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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所為之處置,本中心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